一、單位沿革
- 民國61年3月1日奉台灣省政府令設立高雄市養老院或敬老院。
- 民國65年7月1日奉台灣省政府令更名為高雄市立仁愛之家。
- 民國83年3月2日奉行政院內政部令更名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。
- 民國88年8月1日設立養護專區,於90年以委外經營方式服務失能老人。
- 民國99年設立安馨家園,以服務失能之身心障礙者子同住,民國101年轉型為雙老同住失能照護區
- 民國113年3月1日成立滿52年
二、本家特色
- 位於高雄市燕巢區,佔地10.3765公頃,建築面積31,389坪,為全國面積最遼闊之公立仁愛之家。
- 善用社會資源,秉持「健康、安全、尊嚴」的服務理念充實家民精神生活。
- 多層級照顧模式,提供長輩從健康安養到失能養護照顧服務。
- 推動家民志工,善用老人人力資源。
- 提供安全之居住環境,活躍老化。
三、設置宗旨
提供生活照顧、醫療保健、文康休閒活動、個案輔導等服務措施,確保家民因身心狀況改變時獲得連續性、完整性的全人照顧。
四、組織編制
本家設主任1人綜理家務並指揮所屬員工下設:
- 社會工作組:依法令配置有社工員及照顧服務員,辦理家民收容或離家評估審理、日常生活輔導、家民家屬聯繫、個案資料管理及籌辦文康休閒活動等業務。
- 衛生保健組:依法令配置有護理人員,辦理家民健康促進、營養、復健及醫療協助等事項。
- 總務組:配置職員工,辦理研考、印信、文書、庶務、出納、膳食給養、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。
- 會計室:置會計員1人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- (兼)人事管理員: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五、服務對象:
安養區:
- 公費: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老人,具有生活自理能力,且無罹患精神疾病及法定傳染病者。
- 自費: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,具有生活自理能力,且無罹患精神疾病及法定傳染病者(備註:60歲以上未滿65歲自願負擔費用者,視本家床位數開放收置)。
養護區:(本家委外經營)
- 公費:設籍本市年滿65歲之低收入戶老人,欠缺生活自理能力(或合併有失智),或有鼻胃管、導尿管及胃造廔護理服務需求者,且無法定傳染病,經專業人員評估適合受託者。
- 自費:設籍本市年滿65歲之老人, 欠缺生活自理能力(或合併有失智),或有鼻胃管、導尿管及胃造廔護理服務需求者,且無法定傳染病,經專業人員評估適合受託者(備註:60歲以上未滿65歲自願負擔費用者,視本家床位數開放收置)。
六、服務內容:
提供24小時住宿型機構照顧服務,含生活照顧、三餐提供、醫療保健服務、文康休閒活動、個案輔導等服務措施。
七、收費標準:
自費安養收費標準表:
自費安養收費標準表
照顧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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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舍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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伙食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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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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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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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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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養照顧 |
十六坪單人套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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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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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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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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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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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坪雙人套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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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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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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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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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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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至八坪單人套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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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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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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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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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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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坪單人套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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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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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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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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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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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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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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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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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護照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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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當年度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收費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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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
- 公費或自費照顧服務者之個人日常用品、營養品、紙尿褲、看護墊、醫療耗材或其他因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,均由其自行負擔。
- 保證金於入住時一次繳納,服務期間屆滿、契約終止或接受照顧者死亡時,無息返還剩餘之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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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費養護收費標準表:
自費養護收費標準表
照顧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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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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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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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護照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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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,000-3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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鼻胃管或尿管各另加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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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照顧
(例如合併失智症狀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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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,000-34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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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老照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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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,200-41,200元(2人照顧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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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方為生活可自理,一方需照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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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服務理念及做法:
理念
- 健康 - 老有所終
- 安全 - 待人如己
- 尊嚴 - 態度誠懇
(二) 做法 - 秉持三心
- 愛心 - 視民如親
- 耐心 - 傾聽瞭解
- 熱心 - 積極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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