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接受外界捐贈財物處理要點
一、依據:
本要點依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目的:
為使外界捐贈之財物,在處理作業上達到運用統一,分配合理及制度化、程序化之目的。
三、範圍:
凡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捐贈之現金、衣物、日用品、食品、醫藥、器材、設備等皆屬之。
四、處理程序:
(一)現金:
- 凡外界捐贈本家之現金(包括支票),由社工組受領登記,款點交總務組出納存入本家保管金專戶,並開立本家收據給捐贈人。
- 上述捐款除捐贈人有指定用途者按捐贈者意願處裡外,其餘均由本家依規定統籌處理,但仍先存本家保管金專戶,並予註明之。
(二)物品:
- 凡外界捐贈之物品由社工組受領登記,並得知會總務組協助處理,如捐贈人未指定用途,則由本家按其性質用途統籌運用。
- 凡外界捐贈本家之設備,除由總務組登帳外,並加會會計員,列入本家財務管理。
(三)凡外界捐贈本家之財物,除開具收據給捐贈人,並辦理公開徵信。
五、用途:
(一)現金:凡捐贈人未指定用途之現金,依下列規定動用之。
- 家民團體性活動所需之費用。
- 每年三節及平時對住院病患家民慰問用款。
- 充實及搶修本家家民所共同使用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。
- 家民緊急急難救助所需費用。
- 家民其他福利事項所需之費用。
(二)物品:
衣、物、日用品、食品等,數量多者分配家民使用,數量少不足分配或無法做適當分配者,得留做家民特殊用途或其他活動之用。(食物不易存放者得先行適當處理)
(三)如原預算已有編列相關科目,應俟預算執行不足支應時始可動用外界捐款。
六、作業規定:
(一)現金:
- 凡外界捐贈之現金由總務組、會計部門登帳存入專戶保管。
- 本家各組室擬使用捐款時,必須依其實際所需規定程序簽辦,奉主任核准後始可動支。
(二)物品:
- 凡外界捐贈之物品,除依捐贈者之意願(指定分配)處裡外,其餘物品均由社工組按性質、數量簽辦,如其數量甚少無法做適當分配時,暫存庫房留待本家統籌運用。
- 外界捐贈之財物,如不適用於家民時應妥為保管或轉贈其他需要之救濟機構。
(三)外界捐贈之財物,本家員工不得轉作他用。
七、本要點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